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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7 11:12 发布单位: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垫江府办发〔2020〕30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全市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营造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垫江县全域数字经济融合发展,不断深化各行业各领域创新应用,带动全县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20条。

一、企业落地奖励

1. 对新引进数字经济领域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在垫江直接投资设立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项目正常运营一年后,给予50万元投资奖励。(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招商投资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协作组)

二、办公运营扶持

2. 办公、生产用房补贴。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办公、生产用房并达到招商协议企业承诺运营指标及义务的数字经济企业,前3年房屋租金以先交后补的方式按照企业总人数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企业总人数以在垫江购买社保人数为准)。(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3. 宽带和用电补贴。对入驻垫江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宽带和用电补贴。企业自用的宽带租赁费享受3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为3年;企业办公用电费用享受3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为3年。以上补贴,每年结算一次。(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

三、当地贡献奖励

4. 在垫江注册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达到招商协议企业承诺运营指标及义务后,参照缴纳入库税金(仅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产生的垫江本级实得部分,给予企业第1—2年100%、第3-5年50%的企业发展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5. 对企业副总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技术人员、特聘人才(每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5人,年薪20万以上的核心骨干技术人员、特聘人才不限数量),在本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参照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产生的垫江本级实得部分,给予个人第1—2年100%,第3—5年50%的奖励,并提供子女就近入学、就医绿色通道,以及县内运动设施和旅游景点免收门票等便利服务。(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教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

四、创新平台扶持

6. 支持数字经济技术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对企业自建的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当年新获得国家级、市级、县级认定的,分别给予300万元、8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晋级的只补助差额部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7. 支持数字经济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牵头制定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国家标准30万元、行业标准20万元、地方标准10万元奖励;对新获UL、CE等国际认证的,每件奖励10万元;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8. 支持举办数字经济论坛等各类活动,经审核同意在垫江举办100人以上的数字经济论坛等与数字经济相关的各类活动,给予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50%的补贴,单个活动补贴最高限额2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补贴限额30万元。(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协作组)

五、融资扶持

9. 企业项目申请银行贷款的,对IDC企业,可由垫江政府性担保公司给予2000万元以内贷款担保额度,其他数字经济企业,可给予1000万元以内贷款担保额度;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数字经济项目的,由县财政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补贴期限为3年,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国资管理服务中心)

10. 设立垫江县数字经济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金融机构向垫江数字经济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发生损失的,经认定,按照单笔贷款25%的比例给予本金损失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六、企业上市扶持

11. 对上市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募集资金不低于60%用于垫江范围内投资、置业的,享受以下奖励:(牵头单位: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1.1 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成功上市后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11.2 对在境外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参考国内一线城市标准“一事一议”给予相应奖励。

11.3 以上条款按照“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企业成功挂牌后费用补贴和上市后财政奖励,单户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不含市级奖励)。因企业股份制改造,在改制时追溯调整前3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县财政按照本级留成部分的85%的标准给予企业专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不含市级奖励)。

七、场景应用推广支持

12. 支持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在垫江参与政用、商用、民用大数据及软件信息服务。为垫江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参与政用大数据及软件信息服务积极开拓场景、创造落地条件。(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协作组)

13. 切实降低我县企业按需使用平台资源及云化软件费用,垫江县平台服务商在现有产品、服务价格基础上给予用户企业不低于20%的整体优惠。县财政以“云惠券”的方式,对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前购买垫江县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商的服务,按照优惠后的合同金额给予一定补贴:第一年县财政全额补贴,单户企业补贴不超过6万元;第二年县财政按最高不超过40%进行补贴,且单户企业不超过4万元;第三年县财政按最高不超过15%进行补贴,且单户企业不超过1.5万元。(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住房城乡建委)

14. 垫江县数字经济企业参加“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等国家级、市级展会的,以参展企业支出参展费用的50%为参照给予企业参展补贴。单户企业每次展会补贴不超过1万元,每年展会补贴不超过3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委)

15. 完善政府采购数字化项目的配套政策,将购买数字化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八、人才引进支持

16. 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到垫江创新创业。对由数字经济企业引进至垫江签订工作合同,并在垫江足额缴纳社保的,博士学历人才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逐年发放生活津贴,并解决其子女就近入学问题和推荐家属就近就业;硕士学历人才按每月500元的标准逐年发放生活津贴。对重庆“英才计划”“特支计划”、“两江学者”等入选人才在垫江工作2年以上者,一次性奖励每人10万元安家费。(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17. 鼓励企业与各类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合作,建立一批高校见习基地,按照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用于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结束后,每留用1人并工作达半年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一次性给予见习单位或基地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市级示范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九、购房补贴

18. 在本县缴纳税金所产生的本级实得收入部分不低于50万元的数字经济企业,对企业副总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技术人员、特聘人才(每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5人,年薪20万以上的核心骨干技术人员、特聘人才不限数量),在垫江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仅包含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在垫江购买首套商住房的,按照房屋契税实缴金额的100%为参照,给予购房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

十、固定资产投入补贴

19. 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数字经济特色园区,参考国内一线城市标准“一事一议”给予相应补贴。(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一、设立专项资金池

20. 建立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数字经济企业的培育和引进、数字经济应用项目建设、科技研发和交流培训以及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项目的扶持。本政策所需资金由该专项资金列支。(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协作组)

十二、附则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新招商引资和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垫江境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软件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大数据等数字经济企业。

本政策的具体执行办法和流程由各牵头单位另行制定。2019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颁布之前已入驻垫江,且正常缴税的数字经济企业,从政策颁布之日起参照执行。

本政策与国家、市、县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照企业自主选择、“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在垫江投资金额的50%。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