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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土地政策

1.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项目建设竣工后,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达到7万元/亩以上。

2.新建工业项目,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

3.项目供地实行四通一平”(即:水、电、气、路通和土地平整)。土地出让价格根据项目规模、投资强度、税收、产业方向。按7.2-15万元/亩出让;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国家重点扶持产业等用地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的执行。

第二条 财政扶持

1.用地新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税收达到7万元/亩以上,按照税收县级实得部分第1-2100%、第3-55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税收县级实得部分第1-3100%、第4-55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

2.对年税收超过15万元/亩以上的企业,从第6年开始对超出15万元/亩以上的年税收县级实得部分,以产业发展资金的形.式,每年奖励50%,用于企业基础设施或者扩大生产及开拓市场,可享受至第10年。

3.对新落户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实现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从次年起,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5%的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三年,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县级留存税收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企业成功创建由国家权威部门认证的国家级、市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5.对年税收超过7万元/亩的企业可给予30%贴息支持,单家企业贴息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增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第三条 标准厂房

1.对入驻园区国有标准厂房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年税收达到200/平方米的企业,免缴2年租金,第3-5年减半缴纳。

2.对入驻园区国有标准厂房企业年税收超过200/平方米的县级留成部分,第1-2年按100%、第3-5年按5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

3.对标准厂房有定制需求的企业,可采取代建、合建、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

4.购买标准厂房可约定分期付款或银行按揭。

第四条 规费扶持

项目建设生产性用房,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非生产性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在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和国家、市收取的费用外,其他属县本级财政收取的部分全部免收。